2007年7月3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院判决准许小股东查账
通讯员 戴月霞 本报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嘉兴平湖的朱某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日前,他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诉讼请求得到平湖法院的支持。这也是公司法修改后,当地审理的首例股东知情权案。
  2003年5月16日,朱某等5名股东出资开办了一家螺杆热处理公司,朱持有10%的股份。去年8月,朱某想转让公司股权,于是委托律师到公司协商股权转让事宜。由于公司无明确答复,朱又委托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要求提供公司会计账簿和净资产报告,以便于股权转让,但公司对这一要求一直没有明确答复。
  今年5月,朱某起诉到平湖市法院。庭审时,该公司表示他们并未曾拒绝朱先生的查阅请求,同意朱先生到公司查阅法律规定的文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先生是公司股东之一,当他提出查阅请求时,公司理应对他行使知情权提供方便。为此,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成立开始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本簿、财务会计凭证备齐,供朱先生查阅。